探矿权和采矿权固定资产,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
探矿权和采矿权固定资产,(记者顾静)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寿嘉华日前指出,我国将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培育工作,努力提高以市场来配置探矿权采矿权的比重。今后凡能进入市场配置的,原则上要停止行政性无偿授予。同时要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管理,规范出让转让行为。寿嘉华在不久前举行的国土资源管理市长研讨班上说,长期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基本上行政配置,主要矿业由国家垄断经营生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大力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显得日益重要和紧迫。他指出,在矿业权市场培育中,政府要真正垄断矿业权一级市场,通过垄断一级市场的投放量来控制市场需求,调节市场空间。要尽可能地采用招标、拍卖或协议委托等方式有偿出让。要努力搞活探矿权采矿权的二级市场,对于依法有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要探索依法出售、市场交易、作价出资、股权转让等合理流转的新路子。寿嘉华强调,要加强矿业权市场。
探矿权和采矿权固定资产,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一、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核算(一)会计科目企业应增设“勘探开发成本”科目和“地质成果”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在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通过地质勘探取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明细科目,下同),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二)账务处理企业按规定申请取得探矿权,其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企业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企业按规定应交。
探矿权和采矿权固定资产,(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五)《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八)《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九)《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十)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二、报批要件采矿权申请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共四套):(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经批复的矿区范围图;(二)划定矿区范围内占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书;(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四)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五)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监督部门意见;(六)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七)依法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八)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