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石矿产资源税征收办法

石灰石矿产资源税征收办法,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蕉岭县矿产资源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蕉岭县人民政府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蕉岭县矿产资源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条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税收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进行矿产品开采、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下同)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三条在本县从事矿产品开采、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四条从事石灰石、建筑用石、大理石、粘土、铁粉泥等矿产品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第五条从事石灰石。

石灰石矿产资源税征收办法,依据国家税收征管相关法律及市财政局、地税局《转发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宣州实际,我区制定出台《宣州区采掘业矿产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以规范和加强全区采掘业矿产品资源税征收管理。该办法明确,在我区境内,由地税主管机关鉴定为实行核定征收资源税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采掘销售和用于连续生产使用的石灰石、大理石、方解石、花岗石、珍珠岩、膨润土、铜矿石、钼矿石、硫铁矿、石墨、高岭土等矿产品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该办法。该办法规定,对适用该办法征收管理的矿产品资源税,按照“以药控税、合理核定、委托代征”的原则,由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区物资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纳税人购买量进行代征。代征标准:根据各矿产品的相应品目,对狸桥、朱桥、水东及原新河庄范围内资源税纳税人,按每购进公斤代征元资源税标准执行;其他乡镇。

石灰石矿产资源税征收办法,法规库云浮市地税局法规库法规分类目录政策法规税收法规具体地方税收规定征收管理法规库法规分类目录政策法规税收法规具体地方税收规定资源税法规库法规分类目录发文单位其他法规库法规分类目录条文级别其他各税务所: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石灰石、花岗岩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加强源头控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严格执法,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帐簿设置齐全,有专业财会人员,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应税资源开采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的纳税人,可自行申报缴纳资源税。应缴资源税(销售数量自用数量)单位税额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

石灰石矿产资源税征收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赤壁市矿山采石业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赤壁市矿山采石业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条为了进步加强我市矿山采石业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到市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有关涉税事项,并依法缴纳地方各税(费)。凡在我市境内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依法扣缴资源税。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应税矿产品和未税矿产品主要是指石灰石、建筑用石等其他应税非金属矿。

石灰石矿产资源税征收办法,为加强石灰石资源税税收征管,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针对我县石灰石资源税税源零散、税收点多面广、易漏难管的实际,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县地税局进行了调研,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以证控税”和“以药控税”相结合的石灰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上午,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了石灰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决定自起施行。该办法依据石灰石开采业户的规模大小和经营管理情况,分别实行“以证控税”和“以药控税”征收方式。(一)对证照齐全、账簿健全、管理规范、年开采量万吨以上的大型石灰石供应企业,采取“以证控税”办法,由县地税局与县国土资源局矿产中心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根据矿产中心审批数量和许可年限,按石灰石资源税法定税率,计算应代征资源税,分年度组织征收入库,每一年度结束后,依据使用的数量测算实际开采量,与其结算资源税款。(二)对经营规模小、账簿设置不齐全的小型石灰石开采业户,采取。

石灰石矿产资源税征收办法,江政办发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石灰石建筑用石矿产资源税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石灰石、建筑用石矿产资源税征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石灰石、建筑用石矿产资源税征管工作的意见江山市地方税务局(二六年六月十五日)随着我市经济特别是水泥行业的发展壮大,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不断推进,石灰石、建筑用石等矿产资源的开采、使用量大幅度增加。为切实加强我市资源税征管工作,防止税收流失,合理保护和利用矿产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进一步加强我市石灰石、建筑用石矿产资源税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石灰石、建筑用石矿产资源税征管工作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征收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石灰石、建筑用石矿产资源税征管工作,是依据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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